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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技术系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 日期:2012-03-11 22:09:46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依法治系,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我院规定,结合本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系内全体工作人员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是指在我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本系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系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在系主任和分管系领导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制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具体工作的布置、协调、检查、监督及学生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系主任是系安全教育及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为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主任助理,成员为政治辅导员、各班主任及各班负责人。在组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系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研究、布置、落实及本系学生一般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是系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学生工作分管领导每学期要对全系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督查指导,对出现严重问题的班级,汇报系领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全系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条 全系上下要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要召开专门会议,根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结合各本系具体情况,研究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布置学期安全教育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保卫科。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活动中,特别是在开学、放假、其他节假日前适时进行,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及法律意识,使学生牢固树立防火、防盗、防中毒、防交通事故的观念,熟记火警电话、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及学校保卫部门的电话号码,熟悉学校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全面提高学生防范及应付紧急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有机结合,各班级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需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学生集体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系里将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全系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切实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系里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责任到人,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
第十七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章、证件。师生员工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责令其离开学校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进入学生公寓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要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务安全。
第二十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务损失。
(三)在教育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务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的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参与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与卫生: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学校有关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可没收违章使用的电气设备;
(四)不得在公寓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谨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拖延、逃避职责或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处理,并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系部要积极配合学院,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学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和损失,由系内对当事人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过错方进行批评教育,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政教处和保卫部门备案,由学生处根据情况给予过错方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范围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盗、失火等重大事故,有关单位要及时向保卫部门报案,由保卫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同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控制事态发展;系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学生情绪,恢复校园秩序。
第二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
第三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系里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下列行为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学生自行外出就餐发生食物中毒的;
(二)不遵守纪律攀爬围墙、阳台等受伤的;
(三)不按学校要求在校内外活动,或因违反学校规定擅自在校外住宿等而发生的种种人身财产安全、意外事故的;
(四)其他因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的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死亡,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上的事故,学校可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擅自离校,不知去向的学生,系部应及时寻找并报告保卫部门和学生处。学生半月内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系里应报请教务处按自动退学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和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应予休学,休学期满未康复者,应予退学,由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根据医院证明,学校认为其生活能够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应按规定赔偿损失和接受处罚。
第四十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电子技术系。